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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拔尖人才培养管理办法(暂行)

添加时间:2023-06-05 16:20:47   浏览次数:1573  

河北省第六人民医院

青年拔尖人才培养管理办法(暂行)



为全面实施人才兴院和科教强院战略,建设一支高素质的青年科技人才队伍,充分发挥青年拔尖人才在建设现代化医院中的骨干作用,增强医院核心竞争力,提升专业实力,提高医疗质量,促进医院各项事业科学发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青年拔尖人才,是本专业领域学术水平和技术水平的先进代表,是在医疗、教学、科研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青年人才。医院为青年拔尖人才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

第二条 选拔青年拔尖人才,坚持德才兼备、实事求是、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以个人的科研成果、对医院与社会的实际贡献和政治表现为选拔依据,好中选优,优中拔尖。

第三条 青年拔尖人才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选拔一次,管理期限为三年。

第四条 医院人事部门建立青年拔尖人才个人档案,具体负责组织选拔评审及综合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章 选拔条件

第五条 青年拔尖人才的选拔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从事精神病与精神卫生、临床心理及医技工作,医术精湛。

3.博士、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取得本专业博士、硕士学位。

4.年龄45周岁以下。

(二)科研成果论文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承担至少一项市厅级及以上科研课题。

2.获得一项省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前5位)或两项市厅级科技进步一等奖的首位人员。

3.以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在国内外核心期刊发表过论文或被SCI、EI收录,主编出版过学术著作。

第三章 选拔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医院成立青年拔尖人才评审领导小组,负责青年拔尖人才的选拔与管理的组织领导。医院学术委员会负责青年拔尖人才的答辩评审工作,并向评审领导小组推荐人选。人事处具体组织实施青年拔尖人才的选拔工作。

第七条 选拔程序:个人自荐和科室推荐、资格材料审核、答辩评审与推荐人选、考察、确认拟选拔人员、公示、评审领导小组批准。

第八条 对拟选拔人员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的,经评审领导小组批准后,纳入管理范围。

第九条 对被批准的青年拔尖人才,颁发《河北省第六人民医院青年拔尖人才》证书。

第四章 工作生活待遇

第十条 对青年拔尖人才,在管理期内给予适当的工作津贴,标准如下:

(一)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2000元/月。

(二)硕士研究生学历:1000元/月。

(三)硕士学位:700元/月。

(四)医院引进的特殊人才,按双方协议执行。

第十一条 支持青年拔尖人才积极开展科研活动,加强与国内外同行的交流合作。

(一)科研立项

1.指令性课题,根据医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给予配套经费支持,并按照资助金额的20%对课题负责人或主持人予以奖励。

2.指导性课题,由医院学术委员会评议,每项课题资助2万元。

3.院级课题,由医院学术委员会评议,每项课题资助1万元。

(二)科研成果(首位人员)

1.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100万元、二等奖50万元、三等奖30万元。

2.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50万元、二等奖30万元、三等奖10万元。

3.市厅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3000元、二等奖2000元、三等奖1000元。

对国家级、省部级成果的非首位人员,额定名额内视情况予以奖励。

(三)学术论文(第一及通讯作者)

1.SCI:1万元/分;CSCD:5000元/篇。

2.被SCI收录:5000元/篇。

(四)著作

1.全国高等医药院校规划教材:主编2万元/部,副主编1万元/部。

2.出版本专业著作(译著):主编/译1万元/部,副主编5000元/部。

(五)学术交流

优先选派青年拔尖人才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医院承担注册、住宿和交通费用,并对参加学术交流的论文给予奖励,标准如下:

1.大会:国际会议1万元/篇,国家级会议5000元/篇。

2.专题会:国际级3000元,国家级1000元。

3.壁报:国际级2000元,国家级500元。

第十二条 积极支持青年拔尖人才参加业务进(研)修学习。

优先选派到国内外进行专业的进(研)修学习,根据医院人事管理相关制度,承担进修、住宿、交通等费用。

第十三条 鼓励青年拔尖人才进一步提高学历、学位水平,学习学科前沿知识,提高理论水平。

(一)在职攻读博士学位

1.享受原科室待遇,同时享受600元/月生活补贴。

2.作者单位署名为我院的科研成果和学术论文,依照医院相关规定进行奖励。

3.按期取得学位后,医院报销相关学费、住宿及交通费用。

(二)脱产攻读博士学位

1.委托培养者,享受在职人员的工资和有关福利待遇及临床科室平均效益奖金。

2.定向、非定向培养者,毕业后如回医院工作(签订协议),按委托培养对待。

第十四条 对于学科研究方向能够填补医院空白、业绩突出者,可低职高聘、破格选拔为医院学科带头人,享受相关待遇。

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十五条 建立目标管理制度。

根据青年拔尖人才的专业方向、工作实际,人事处、科教处与之共同制定三年管理期的工作目标、年度计划和具体措施,人事处和科教处备案。

第十六条 建立业绩考核制度。

对青年拔尖人才实施业绩考核动态管理。按照青年拔尖人才每年度计划和管理期工作目标,分别由科教处和医院学术委员会进行年度和管理期末业绩考核,同时写出管理工作报告。报告与考核结果记入青年拔尖人才个人档案,人事处备案。

第十七条 建立联系制度。

人事处、科教处和青年拔尖人才所在科室领导与拔尖人才建立联系制度,经常交流思想,定期召开座谈会,随时掌握情况。

第十八条 建立调整制度。

青年拔尖人才在管理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自情况发生之日的下个月起停发津贴补贴,不再按青年拔尖人才管理:

(一)调往外单位工作的;

(二)未经组织同意,出国逾期不归的;

(三)有严重违纪行为的;

(四)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参加反动(邪教)组织的;

(五)因个人过失给国家和集体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六)无正当理由,年度业绩考核未达到工作计划与要求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再作为青年拔尖人才管理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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