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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添加时间:2021-01-07 15:42:32   浏览次数:1868  

保医保发〔2020〕73号

保定市医疗保障局
保定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有关政策的通知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冀发〔2020〕13号)和《河北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有关规定,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调整规范不同级别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现对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调整有关政策规定

(一)用人单位及灵活就业人员欠费时间超过3个月的,补缴欠费和滞纳金(灵活就业人员不补缴滞纳金)后,从补缴到账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原欠费期间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予负担。

(二)新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政策按下列两种情况执行:1、可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申报月起,按规定缴费比例缴纳;2、可申请自进入单位时间起,按现行政策补缴,补缴部分按规定划入个人账户。

(三)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到账后次月享受医保待遇。由单位参保职工转为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医疗保险的,在3个月之内办理续保手续缴费到账的,间断期间可正常享受医保待遇。

(四)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达到最低缴费年限,实际缴费达到15年的人员,明确如下规定:

1.提供的退休手续属于单位职工且所在单位已开户办理医疗保险的,按规定在其退休单位办理医疗保险退休业务;所在单位没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其现参保单位办理退休业务。

2.不能提交退休手续的(含灵活就业人员),经本人申请,可按保定市上年度企业养老金平均数的60%为基数,此基数自每年7月1日起至次年6月30日执行,以4%的比例按月划入个人账户,核定后不再调整,按等同已办理正式退休手续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明确有关政策规定

保人社字〔2016〕172号文件规定的,“参保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需连续缴费,出现欠费的,应自欠缴之日起补缴。不补缴欠费的,可自愿申请重新办理参保手续,原实际缴费年限不予累计、不予视同,实缴年限自新参保之月起计算”。

三、废止有关政策规定

(一)保人社字〔2011〕87号文件规定的“参保单位可将退休人员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按现行标准计算到70周岁,一次性缴清(超过70周岁和缴费不足10年者按10年计算,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

(二)保人社字〔2015〕19号文件规定的“新参保人员,自用人单位申报月起缴费,同时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足最低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的,需按缴费基数6.5%(一档)或5%(二档)的比例补齐相差年限的医疗保险费。补缴部分不划入个人账户”。

(三)保人社字〔2015〕19号文件规定的“对进入用人单位超过3个月未办理医疗保险参保手续的人员,自缴费到账月起设立6个月的医疗保险待遇等待期”。

(四)保人社字〔2015〕24号文件规定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到账后设立6个月待遇等待期”。

(五)保人社字〔2016〕172号文件规定的“可申请按到达法定退休年龄补足最低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差,按核定缴费基数的5%补缴,补缴部分不划入个人账户”。

(六)保人社字〔2016〕172号文件规定的“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能按月领取养老金且基本医疗保险实缴年限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男30年,女25年),经本人申请,可按保定市上年度企业养老金的平均数为基数,以4%的比例按月划入个人账户,按等同已办理正式退休手续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以上条款自即日起废止。

四、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

(一)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

在一个医疗保险业务年度内,参保职工在统筹市域内或统筹市域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一级医院第一次住院300元,第二次200元,第三次及以上100元;二级医院分别为600元、500元、400元;三级医院分别为900元、800元、700元。统筹市域内定点公立中医院的起付标准执行一级医院的起付标准。

(二)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比例

在一个医疗保险业务年度内,参保职工在统筹市域内或统筹市域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参保人员一级医院第一次住院90%,二级医院87%,三级医院在职职工82%,退休职工87%;第二次住院分别提高2%,三次及以上住院分别提高4%。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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