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精神卫生中心医学伦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伦理委员会)成立于2004年9月,伦理委员会严格遵循《赫尔辛基宣言》原则及相关伦理要求,按照《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国际伦理准则》、《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指导原则(2011)》、《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2016)》以及《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组建委员会成员,委员应是具有医学背景、药学背景、法律学背景、统计学背景、伦理学背景、统计学学背景以及社会学背景的专家。2019年12月16日至今为第六届医学伦理委员会,杜波任主任委员。
伦理委员会的职责是以保护受试者权益为的宗旨,通过对临床研究项目的科学性、伦理合理性进行审查,确保受试者的尊严、安全和权益得到保护,促进生物医学研究按照符合国内国际规范的要求健康发展,增强公众对临床研究的信任和支持。
伦理委员会对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项目的科学性和伦理合理性进行独立、称职和及时的审查。审查范围包括药物临床试验项目、医疗器械临床试验项目、涉及人的临床科研项目(包括临床流行病学研究、利用人的医疗记录和个人信息的研究、利用人的生物标本的研究等),并提出审查意见。
伦理委员会每年进行各类伦理相关培训,提高伦理审查能力。